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,约定甲为乙大修出租车12辆,每辆1.5万元,其计18万.甲按照合同为乙完成6辆车并交付已使用.正在此时,丙向法院起述乙赔偿,其汽车修理费45万及其其他损失费用12万.甲得知丙是乙的常年定点修理单位,乙已拖欠丙修理费一年多后,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其修理费9万,并解除合同.乙认为合同未到履行期,甲的要求无理,并反诉甲承担违约责任.请问:如何处理?(抗辩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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